首页IPO动态IPO知识介绍IPO知识介绍

发行审核会议的会后事项(下)来源:本网讯 作者:证券部 张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01 10:00:33

 

(续上期)

    第三,拟发行公司若最近1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如有),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第四,封卷时,公司应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上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
 

    第五,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两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15号文第四条的要求,报送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六,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第七,在中国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无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第八,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第九,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